按照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1〕274號)和《安徽省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皖應急函〔2021〕490號)要求,為嚴格落實“四個一批”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現對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第一批違法違規案例集中曝光。
一、培訓機構
1. 2022年6月23日,馬鞍山市應急管理局宣教科執法人員對捷程職業培訓學校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學校存在不具備與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相適應的實操條件,未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組織教學培訓,培訓檔案不規范等問題。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人民幣玖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馬鞍山市應急管理提供)
2.2022年5月26日,淮北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淮北市淮海安全技術服務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如下問題:該服務中心2021年4月19日-4月23日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培訓檔案里有部分制冷空調設備運行作業培訓檔案,不符合培訓檔案管理規定。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責令限期整改,處人民幣肆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淮北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二、考試機構(考試點)
2022年7月28日,蕪湖市應急管理局對蕪湖河運學校檢查時發現,作為安全生產理論考試點,學校場地及設備設施發生變化,已不具備考試點基本條件。依據《安全生產理論考試點驗收標準(試行)》,取消該考試點資格。(蕪湖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三、生產經營單位
1.2022年5月12日,阜陽市界首市應急管理局在對安徽鼎洋生物基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20項問題,其中第17項為:企業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20項為:企業無2022年新職工安全三級教育培訓臺賬、試卷等資料,無年度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臺賬、試卷等資料。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貳萬元的行政處罰。(阜陽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2.2022年4月25日,滁州市鳳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中盛硅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一名焊工無證作業)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該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和比照《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2020版)的規定,對安徽中盛硅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陸萬元的行政處罰。(滁州市應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