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0條,明確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方面的具體要求,并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進行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一年內因同一礦業權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對于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和標準,《辦法》也進行了調整與完善。一方面,不再將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另一方面,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一類是未履行勘查開采信息填報義務,另一類是輕微失信行為。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等措施。
《辦法》明確了信用修復機制。礦業權人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
來源:中國煤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