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日前印發《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包含總則、選用與配備、使用和維護、報廢、培訓、監督檢查、附則,共7章33條內容。
《規定》明確,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救器安全監管工作,對全國礦山企業自救器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抽查檢查。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需要的機構、人員和資金投入,確保入井人員隨身攜帶自救器,并熟練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鼓勵礦山企業選用先進適用的自救器;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救器。
在選用與配備方面,《規定》指出,礦山企業選用的自救器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加施自救器電子標簽。自2025年6月起,礦山企業采購的自救器必須加施自救器電子標簽。
礦山企業應當在采購的自救器到貨后一個月內進行逐臺驗收。同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自救器采購與驗收臺賬,內容包括自救器名稱、型號、生產廠家、供貨商等。自救器采購與驗收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入井人員數量合理配備自救器,并在井下緊急避險設施、避災路線上設置的自救器補給站等地點配備自救器。
在使用和維護方面,《規定》指出,自救器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3年。自救器應當專人專用,每臺自救器設置唯一性編碼,并嚴格按照自救器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及說明書、操作手冊等要求進行管理與使用。
礦山企業應當每季度至少對自救器進行一次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礦山企業可委托自救器生產廠家或具備檢驗能力的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檢驗項目包括化學氧自救器外殼橡膠保護件檢查等。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自救器使用維護臺賬,準確記錄自救器基本信息、使用情況、檢查情況、維護情況等。
《規定》指出,報廢后的自救器應與正常使用的自救器分區域隔離存放,并按照自救器使用說明規定的方式進行銷毀。嚴禁報廢后的自救器經改造后再次投入使用或者倒賣給其他單位、個人。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將自救器管理使用培訓列入年度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完成自救器培訓的入井人員應當能夠正確開啟、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并達到30秒內盲戴的要求方可認定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嚴禁入井。礦山企業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入井人員自救器使用情況抽查,每月抽查人數不少于礦井單班入井最大人數的10%,月度被抽查的入井人員不應重復。
《規定》強調,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自救器、違反安全標志管理要求的企業,安標審核發放機構應當采取暫停直至撤銷安全標志等措施,并向社會曝光。發現應由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處理的違法違規情形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置。
來源:中國煤炭報